作者:李湖突发事件报道新闻媒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置工作人民政府
摘要: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时下有人担心在少数地方政府对突发事件的信息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记者卖地采访有时不很畅通的情况下,作出这样规定,是否影响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正常报道?应对法草案这一款规定是否公允,本文不作评论,但笔者认为,应对法是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控制部门和新闻媒体同时作出法定性规定的,这不但不会影响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正常报道,反而能更加促进和规范对突发事件的报道。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