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轶广告侵权广告审查注意义务
摘要:媒体的广告审查义务是媒体承担广告侵权责任的前提。媒体广告侵权应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广告侵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共同侵权"特征,原则上媒体要与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侵权责任与主责任竞合时,对广告主体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予以限制,媒体在无法提供主责任主体的具体信息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传媒》(CN:11-4574/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36756 评论 52
人气 30840 评论 51
人气 29282 评论 44
人气 21717 评论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