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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的增补建议

作者:韩广强中国犯罪行为处罚形式社会危害

摘要:相对于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来说:我国对不能犯的研究相对较少且较晚,甚至对其定义都没有达成共识,在理论界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因为所使用的工具、方法不当或对象不存在,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二是认为所谓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已经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其行为之实质是不能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三是认为不能犯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实质致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难以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从定义中的“犯罪行为”和“实施犯罪”等字面意思来看,不难推出定义的提出者是主张不能犯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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