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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机动车灯具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零部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监委灯具进出口商品管理委员会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出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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