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尚; 陶丽琴; 阮家莉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合同抗辩
摘要:专利纳入标准,形成两个领域交叉的特殊情形,专利的私益性必然受到标准之公益属性的影响。在标准实施者实施标准不得不使用"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形下,专利权人援用侵权救济的禁令请求权将受标准内在原则的限制。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和专利权人的承诺符合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两者成立合同关系。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承诺,隐含了专利权人允许标准实施者使用专利的单方允诺,标准实施者由此获得了利益第三人地位。利益第三人合同下,标准制定组织的要约以及标准实施者的信赖利益分别构成对禁令请求权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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