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全胜出租方租赁合同担保无效承租人连带责任担保人步行街租赁公司建筑设备被告
摘要:2002年9月13日,奎屯市某建筑租赁公司与个体包工头吴某签订了一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吴某租用该公司的组合钢模板及其配件,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以出租方开据的发料单、收料单为准,租赁期限为2002年9月13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高泉步行街开发办公室在双方所签合同的担保栏加盖了公章,同时注明担保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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