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

作者:蒋大兴民法总则法人营利商事规范

摘要:《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其重大贡献的一面,又有其调整不足的一面。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商法的核心范畴,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此种分类考量了我国法人制度的现状,凸显了中国社会市场化转型之需求,是较"社团-财团"二分法传统模式更为科学和先进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民法总则》欠缺关于"公法人-私法人"的元分类,也未将"营利-非营利"区分模式贯彻到底,尤其是"非法人组织"并未完全贯彻该逻辑,"特别法人"也未顺理成章地采取"中间法人"路线,仍有体系/逻辑优化之可能。在法人规范构造上,《民法总则》采取了"复印公司法"的规范构造技术。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研究》(CN:11-317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